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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第三方对影片工作成果的验收视为委托方的确认?

发布时间:2023-05-25 16:48:16 来源:责编:

【原创】文/汐溟

影片委托制作关系中,对于工作成果的验收权由合同约定,通常由委托方享有。未经委托方明确认可,工作成果一般不发生确认的后果。工作成果的确认意味着委托方应支付制作费或酬金,因此,委托方多数情形下会自己控制验收权,如需由其他主体如平台享有,应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形下,合同约定验收权由委托方享有,未涉及由第三方验收的内容,第三方作出对工作成果的验收表示可产生委托方确认的效力?

2018年4月8日,甲与乙签订《委托设计制作合同》,约定:乙为甲提供动画、视频等设计、制作服务。乙向甲提供工作成果应得到甲的邮件确认;经甲邮件正式确认的工作成果方视为乙完成甲委托的项目。2019年3月12日,项目共同需求方丙发送电子邮件给乙,主题为“回复《回X》三分钟成片验收确认”,邮件载明:您好!XX影业相关领导已于本月7日的内部汇报会议上观看Demo成片并进行工作指导,截至目前,《回X》三分钟Demo制作工作,包括Demo动态分镜、重要角色及场景前期设定工作均已顺利完成;XX影业奇妙工作室制片1组,于本月11日工作会议后,已验收……。另外,甲与乙的微信聊天中,甲于2019年3月12日表示丙回复了,最终确定了应该就没问题。此后,乙要求甲支付制作费,甲以乙提供的工作成果未经其确认为由拒绝。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乙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已被甲确认。

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乙提供工作成果应得到甲的邮件确认,且只有经甲邮件正式确认的工作成果方视为乙完成甲委托的项目。基于该约定,对乙工作成果的确认权由甲享有,确认方式为约定邮箱。丙既非合同当事人,也非合同约定的验收确认权人,更未使用合同约定邮箱进行确认,丙的确认行为确实没有合同依据。甲的抗辩有合同依据。双方的履约行为确有与合同约定不符之处。

但是,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未必会损害甲权益,由丙确认也可能与甲的意思表示相同。确认的主体并非解决争议的关键,重点是丙的确认是否可以代表甲的意愿。若丙的行为与甲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又或者丙的行为甲事先知情但默认同意以及事先虽不知情但事后追认,则丙的验收可视为甲的确认。

具体分析,首先,丙与甲是项目的共同需求方,该身份表明其与甲一起共同负责项目,合同虽然由甲与乙签订,但对乙工作成果的验收确认却可由丙参与。丙与项目具有利害关系,其参与项目并进行确认符合常理。

其次,甲乙合同中约定指定邮箱进行沟通,丙虽未用甲邮箱向乙表达确认的意思,但若无甲授权或同意,丙不知晓乙的邮箱,更不会知晓乙的工作内容、成果及进展。丙知晓项目的信息应从甲处获得。

再次,若乙不了解丙,不知悉丙的身份,一般情形下,其会对丙的确认表达质疑,并会向甲核实。因为确认工作成果对乙的权益有直接影响。但乙接受丙的确认,无异议或疑义,也未向甲求证核实丙的身份,表明乙知晓丙的身份及同甲的关系。

第四,最为重要的是,甲在与乙的微信中表示丙确认便没有问题,说明甲事先知道丙的确认行为而且也不持异议,即对丙的确认表示认可接受。

第五,委托方对委托工作成果的确认属于权利并非义务,义务的履行主体若发生变更,因涉及债权人权益应经债权人同意;但权利不同,权利若由第三方行使可不经债务人同意,对行使主体的要求并不严格。

第六,从乙的角度看,丙是甲的项目合作方,其从甲处获得乙工作成果信息,甲明确向乙表示知悉丙曾作出确认的行为。此时乙已经对丙确认行为产生信赖,该信赖的客观表象由甲产生。乙的信赖利益应得到保护。

综上,合同约定应由委托人确认工作成果,在特定情形下,第三方作出的验收表示也产生确认的效果。
                                                             

本文案例改编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263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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